秦皇岛职工提取公积金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导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秦皇岛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资料

  1.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

  3.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4. 提供提取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指定银行卡号;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凭证:

  1. 购买商品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准购证及购房发票;

  3. 拆迁安置房屋已补差价的,应当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差款发票。

  以上所购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和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职工购买以上类型的房屋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还应当提供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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