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最新规定(附罚款标准)

导语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务必佩戴安全头盔,若违法规定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处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1、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2、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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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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