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导语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秦皇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补充说明
1. 职工符合以上的第(一)至(四)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
3.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
4. 职工本人及配偶第二次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能申请该套房屋购房首付款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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