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上路面临处罚的通知
导语 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11月1日后,对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实施处罚。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
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停止办理时间),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
11月1日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详情阅读:
1、《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2、《条例》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的过渡期(截止2025年04月30日),并要求最迟2022年10月31日前,到交管部门为相关车辆申领临时号牌;
3、《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务必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交管部门将不再接受市民群众新提交的号牌申领业务;
4、自2022年11月1日零时起,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以及未按《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并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均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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