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开区产假期间的工资能够正常发放吗?
导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等非财政拨款单位正常缴费参保12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信息科2022年2月9日发布《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2.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秦皇岛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秦皇岛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补支。
3.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到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4.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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